数旗智酷数字政府实验室丨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11个年头,期间,在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的大潮下,信息传播载体、信息呈现形态、人们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方式等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和社交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手段、方式与路径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政务APP、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诞生扩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与社会效应 ;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体验与价值产生了新的影响;同时,用户思维、数据思维的盛行也让政府信息公开从一种政府透明化建设的举措渐变为一种推动政府服务与治理创新的杠杆。

数旗智酷作为长期跟踪研究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智库机构,通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8与2019修订版对比,主要观察到在数字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三个新视角——

  • 新观念: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观”与“资源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这是新版《条例》的新增内容,背后是政府应具备主动向公民公开信息的责任与义务,而不是“照本宣科”与“被动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其内在逻辑是:信息的逻辑是在传递过程中价值递增,被不断赋予新的价值与能量,不论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还是降低社会恐慌情绪,权威的政府信息公开都是一种动力与镇定剂。

“政府信息资源”是在本次修订中纳入的新词,首次将政府信息视为一种资源(《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提出过具体要求),并且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此外,随着政务服务平台(包括政务服务网、政务APP、政务小程序等)的大规模建设与发展,“信息即服务”正在成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显著特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影响力大、用户数多、高频使用的政务服务平台成为必然之举。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在线获取;二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在线触达与推送;三是用户是否可以通过政府公开信息实现“一网通办”,获取“一站式”政务服务。

  • 新价值:再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应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条例》在本次修订不仅要求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之外新增“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目前在各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办事大厅中随处可见的办事公告栏、政府信息电子屏等均担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而且继续明确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平台的地位,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具备“检索、查阅、下载”。

从目前的行业现状来看,自2015年开始的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确实对政府网站建设的规范性与安全性起到了重大提升作用,但在政府信息公开能力特别是在“检索、查阅、下载”上仍然显得良莠不齐,部分政府平台采用了智能检索、智能问答等新技术,但应用效果并不理想。如何利用数字政府建设更大程度地向公民和企业释放政府政策信息带来的红利,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交互体验与场景触达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

  • 新界限:明确何种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何种情况可以收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条例》要求对“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是一条新增内容。 提出本条内容应该存在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涉及的过程性信息相比对外公开的公文、文件及声明一般情况下可能欠缺严谨性与规范性;二是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下,对片断性、过程性信息在不同场景下的使用容易造成颠覆原意的舆论风险。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在2008版本上提出可以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本次修改为“不收取费用”,但对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从费用名称来看,从“成本费”到“信息处理费”,本质上是政府数字化程度的一个跃升,使政府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除却因不确定性因素多次发起申请导致浪费公共行政资源的行为,要想规避和杜绝“申请数量和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最需要做的不是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而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交互体验与在线办理水平。